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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毛安宜相 對 人 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帳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毛安宜擔任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呈報鈞院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99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99年度司司字第28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毛安宜為相對人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