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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賈惠安相 對 人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罰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相對人應接受檢查人即張耿尉會計師檢查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以99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駁回相對人抗告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0年3月15日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05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再抗告確定在案。嗣本院並於100年4月1日及同年6月24日發函命相對人提供檢查人所需相關資料,然相對人迄今仍拒絕提供,致檢查人無從執行檢查事務,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本院依法對相對人予以裁罰,以利檢查事務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股份之股東,前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選任張耿尉會計師為檢查人,嗣經本院合議庭99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0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故本院選任之檢查人張耿尉會計師自得依法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甚明。然本院分別於100年4月1日以中院彥民發99聲168字第31056號及同年6月24日以中院彥民發99聲168字第62229號函命相對人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檢查人事務之執行,相對人迄今仍未配合提供,此有聲請人提出100年8月15日建鈞(100)KC100002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是本院審酌相對人自本件選任檢查人確定迄今已長達7個月仍拒絕配合檢查行為之情節,爰處以新臺幣60,000元。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