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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邱振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