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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8號抗 告 人 黃春霞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11日100年度聲字第288號公證異議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公證異議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