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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林月英上受罰人因德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月英應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 條亦準用之。次按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查受罰人經選任為德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5月7日就任,嗣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有股東臨時會議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本件受罰人就任之日即99年5月7日為清算起算日,並於99年11月6 日清算完結。次查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而受罰人自99年5月7日就任清算人,前曾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聲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准自99年11月7日起展期至100年5月6日止完結清算,亦經本院調取前開99年度司聲字第2063號卷核閱無誤;則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

100 年5月6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應可認定。然受罰人並未於100 年5月6日前完結清算,亦未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遲至100年6月15日始聲請展期,有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聲請展期)在卷可憑(見該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堪認受罰人確未於前揭6 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0年6月15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裁判日期:201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