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張如焱相 對 人 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相 對 人 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怡上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誌銘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亞洲企劃有限公司)之商業帳簿、表冊及憑證情形。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0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自應釋明其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且具有正當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保全公司)之股東,因相對人國際保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雲光與其妻鄭文怡涉犯詐欺、偽證等罪嫌,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又侵吞聲請人之入股金,否認聲請人股東之身分,且詐騙多名員工之薪資,而相對人國際保全公司並於多次停業及遭告訴後,多次改名,有逃避民事執行之嫌。另相對人國際保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雲光及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文怡為夫妻關係,兩公司間有資金挪移、相互掩護之可能,經聲請人多次要求相對人公司提供公司商業會計、帳簿、報表、憑證執,均遭拒絕,聲請人恐因相對人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爰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員,會同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會計、帳簿、報表、憑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章程、股東轉讓契約書、入股金收據影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 年度偵字第21974號起訴書、積欠員工薪資表、借貸證明書、台中地方法為99年度簡上字第1244號判決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既為相對人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自有了解相對人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亞洲國際有限公司資金往來之必要,核屬上述條文所稱商業之利害關係人無疑,其請求檢查審閱相對人公司之商業帳簿、表冊及憑證,即屬有正當理由,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以100年12月19日會總發字第1000577號函推薦張誌銘會計師(通訊地址:台南市○○區○○○路○○巷○號1樓,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本院認張誌銘會計師係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其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予以檢查,而對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為適當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至檢查人之費用,商業會計法並無非訟事件法之適用或準用,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報酬,即不得令公司負擔,應由聲請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