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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1號受 罰 人 林忻忻(即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忻忻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台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經選任為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10月7日就任,經本院於99年11月6日准予備查;嗣後受罰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經本院100年5月5日以100年度司聲字第689號准自100年4月7日起展期至100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等事實,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文件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29號、100年度司聲字第689號卷宗可憑,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是依首開規定,受罰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故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100年10月6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遲至100年10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陳報清算延期聲請狀附於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84號卷宗足按(參見該聲請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0年10月25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