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號受 罰 人 儲衛國(即東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儲衛國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儲衛國經選任為東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就任,嗣經本院准予備查,此有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5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之願任同意書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依前開說明,自應以受罰人即清算人就任之日即99年10月20日清算起算日,並應於100年4月19日清算完結。再依首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故受罰人依法應於100年4月19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遲至100年10月1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完結清算展期申請書附於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0 6號卷宗足按(參見該申請書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受罰人確未於前揭6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0年10月14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