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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 告 張崇浴上列原告對被告張陳秀如、張崇藩、張崇濤、張淑娃、張淑華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17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