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鴻鄴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廖健智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濱川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7,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