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周豐振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梅間因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