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 告 陳耿昌訴訟代理人 陳淑蓉被 告 麻園頭福德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明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麻園頭福德祠管理委員會間因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74之2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依該土地謄本記載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請求被告移轉之面積,計算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