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祭祀公業陳四德法定代理人 陳伯堂被 告 胡光志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者為台中市○○區○○段第1484、1488、1489地號○○區○○段第2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祭祀公業陳四德派下全員證明書、祭祀公業陳四德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員變動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之正本各1件,訴訟性質上應認屬財產權之訴訟,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返還土地所有權狀證書及祭祀公業陳四德派下全員證明書、祭祀公業陳四德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員變動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所受之利益為準。原告就所有權狀、祭祀公業陳四德派下全員證明書、祭祀公業陳四德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員變動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可受之客觀利益應為向地政機關及區公所申請核發所需之費用。故原告於本件起訴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其價額雖難以核定,然顯不逾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可認定,自非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