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 告 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楊愛被 告 王紀元被 告 王萬得被 告 魏水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元等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7,800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為13,320,000元,建物依課稅現值為177,800元,合計為13,497,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