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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 告 陳茂松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慧晴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金
裁判日期: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