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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 告 江俊明被 告 江芳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坐落台中市○○區○○段2381、2381之5地號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狀」,而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交付之該2紙土地所有權狀之價值顯然低於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日期:20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