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 告 洪雅蕙被 告 盧明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