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被 告 劉新發
劉新光洪哲耀林振榮林耀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應為確認被告間買賣關契約不存在後,對於其債權所增加之擔保,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