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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 告 林山下送達代收人 張慧萍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被 告 葉三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