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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 告 朱文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健間返還退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案由:返還退貨款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