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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 告 松竹寺法定代理人 林貴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桂玉等二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