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 告 樺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都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長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