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甘清送達代收人 王燕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許可執行利益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仲裁判斷書及歷審民事判決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39,06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