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黃進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偉間撤銷房屋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提出坐落於臺中市○○段○○段6092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巷○○號地下1樓),100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稅單證明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裁判費金額。
三、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上述第一項3,000元,另加計第二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