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黃進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偉間撤銷房屋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0年度補字第841號裁定,認定系爭坐落於臺中市○○段6092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巷○○號地下1樓)房屋之價值為新台幣889,731元,則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當核定為889,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

三、綜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690元(計算式:3000+9690=12690),扣除原告已繳交之新台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案由:撤銷房屋贈與
裁判日期:201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