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3號原 告 東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堂發被 告 徐凡貴
王國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