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王秋華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即85度C法定代理人 李曜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