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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 告 邱勤珠

號訴訟代理人 黃銘昇被 告 台灣省農會總幹事張永成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