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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吳心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恒琦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