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楊仁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蘭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出系爭土地(台中市○○區○○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供本院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