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吳林葉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曹清雲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12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1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