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林坤海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揚森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