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楊宏德被 告 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吉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485元(計算式:301.35㎡×1,100元/㎡=331,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