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林伯修
林忠誠林忠標林忠興林忠南被 告 魏躍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同年9月27日補正狀所載,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請求分割土地後,取得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為1,993.38平方公尺,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3,52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0元×1,993.38平方公尺=7,973,5
20 元);而就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原告則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復耕及損失費用係274,500元,是上開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8,248,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