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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 告 余美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