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吳淑珍被 告 陳武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2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