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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林育儀上列原告與被告鎮譽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廢止,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亦免除清算人責任,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日期: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