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被 告 黃登科
詹麗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房屋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