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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曾國峰

曾士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原告與被告鄭閎宇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2,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柏倫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