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曾國峰
曾士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原告與被告鄭閎宇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2,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