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代 理 人 劉豐州律師被 告 高燕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5,53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