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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 告 鄭雪鳳上列原告與被告固新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674,963 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原告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