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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8號原 告 陳元科

陳元錡被 告 賴月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書自始有效事件,原告陳元科、陳元錡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8,620元(即依據原告提出民國100年4月20日協議書上記載:(1)增加面積中應回補原告之土地203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4,000元/平方公尺,計為新臺幣812,000元;(2)剩餘增加面積由兩造各半取得土地31.655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4,000元/平方公尺,計為新臺幣126,620元;(3)被告應負擔一半回填土方費用計為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3)共計為968,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元科、陳元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日期:201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