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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王珮晴

蕭聰結鍾仁鴻張柔費家立投資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蕭玉涵原告5 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杜祐寧被 告 湯子珩

黃芷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