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何鴻志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成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