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 告 張黃綉菊被 告 橋榮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聰義
中村博文賴俊民朱大華光安興一郎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抵押權登記塗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