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童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翔燕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原告與被告童話森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