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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 告 林建凱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貞即福隆宮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原告林建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臺中市○區○○○段321之4地號土地面積計6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31,05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遷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