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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張文宗被 告 張武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祭祀公業張茂興新管理人即被告張武雄之職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