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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于祥麒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霞間確認不動產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88,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