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黃榮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民、黃价脩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派下權存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抗 371號判例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依上開判例意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